黑龙江省2021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已经确定,报名时间具体为:2020年12月7日至24日24时,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24时,初级资格实行网上审核,无需现场办理。以下为该通知详情:
【预约报名提醒】微信扫码或搜索“职上会计人”第一时间知晓报名时间,预约成功报名出通知后将第一时间微信通知您!
预约报名提醒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2020〕43号
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8号),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定于2021年5月举行,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现就做好黑龙江考区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通知所述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六)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七)2021年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实行报名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完成考生承诺确认。报名人员应对网上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安排
(一)考试时间
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5月15日至19日 5月22日至23日
|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1年5月15日(星期六),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二)考务安排
1.2021年4月16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2.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组织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3.2021年6月15日前和6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分别公布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值提出疑义,可凭身份证或准考证向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考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查分申请,查询后由各考试管理机构向考生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五、报名流程
(一)报名方式。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网址http://kzp.mof.gov.cn。
(二)报名时间。
1.初级资格报名时间:2020年12月7日至24日24时。
2.高级资格报名时间:2020年12月7日至23日24时。
(三)资格审核。
1.初级资格实行网上审核,无需现场办理。
2.高级资格实行现场审核。
(1)审核时间。2020年12月17日至24日期间的工作日时间。
(2)审核地点。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后,各市地县报考人员按照信息采集属地到市地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在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在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3)审核材料。报考人员在资格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份。报名信息表上需粘贴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一致)。
②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④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历认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认证的,可提供学籍档案。
(四)报名缴费。
1.缴费方式。实行网上缴费。
2.缴费时间。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24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及时查询报名状态,确认报名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缴费成功后不予退费。
3.缴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财会〔2019〕48号)规定,考试费: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5元,高级资格每人每科55元。考务费:初级资格每人每科6元,高级资格每人每科15元。
4.缴费票据。报考人员领取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费财政电子票据事宜,可关注“黑龙江省会计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照片要求。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考生须准备近期免冠1寸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按报名系统要求下载照片审核工具,对报名照片进行预处理,通过审核后再进行上传,以免影响后续报名操作。因过度化妆、使用软件程序修饰、自拍等造成照片与本人实际外貌相差较大、无法辨别而影响照片审核或参加考试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六、其他事项
(一)各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对不遵守考试纪律、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予以处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6日
黑龙江省2021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已经确定,报名时间具体为:2020年12月7日至24日24时,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24时,初级资格实行网上审核,无需现场办理。以下为该通知详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2020〕43号
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0〕8号),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定于2021年5月举行,全部采用无纸化方式。现就做好黑龙江考区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通知所述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六)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七)2021年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实行报名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完成考生承诺确认。报名人员应对网上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1年度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安排
(一)考试时间
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5月15日至19日 5月22日至23日
|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1年5月15日(星期六),考试时间为8:30-12:00。
(二)考务安排
1.2021年4月16日前,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2.2021年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组织初级、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3.2021年6月15日前和6月22日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分别公布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值提出疑义,可凭身份证或准考证向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考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查分申请,查询后由各考试管理机构向考生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五、报名流程
(一)报名方式。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网址http://kzp.mof.gov.cn。
(二)报名时间。
1.初级资格报名时间:2020年12月7日至24日24时。
2.高级资格报名时间:2020年12月7日至23日24时。
(三)资格审核。
1.初级资格实行网上审核,无需现场办理。
2.高级资格实行现场审核。
(1)审核时间。2020年12月17日至24日期间的工作日时间。
(2)审核地点。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后,各市地县报考人员按照信息采集属地到市地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在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在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3)审核材料。报考人员在资格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份。报名信息表上需粘贴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一致)。
②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④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历认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认证的,可提供学籍档案。
(四)报名缴费。
1.缴费方式。实行网上缴费。
2.缴费时间。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24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及时查询报名状态,确认报名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缴费成功后不予退费。
3.缴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财会〔2019〕48号)规定,考试费: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5元,高级资格每人每科55元。考务费:初级资格每人每科6元,高级资格每人每科15元。
4.缴费票据。报考人员领取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费财政电子票据事宜,可关注“黑龙江省会计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照片要求。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考生须准备近期免冠1寸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按报名系统要求下载照片审核工具,对报名照片进行预处理,通过审核后再进行上传,以免影响后续报名操作。因过度化妆、使用软件程序修饰、自拍等造成照片与本人实际外貌相差较大、无法辨别而影响照片审核或参加考试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六、其他事项
(一)各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对不遵守考试纪律、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予以处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