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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2.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税率:车辆购置税采用 10%的比例税率。
4.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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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3)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6.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