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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其他规定】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2)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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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①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00 元的部分,税率 20%,速算扣除数 0;
②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50000 元的部分,税率 30%,速算扣除数 2000;
③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税率 40%,速算扣除数 7000。
3.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