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更多初级会计考试试题,请微信搜索或扫码关注“职上会计人”。
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提示】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2.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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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3.销售无形资产
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4.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5.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混合销售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7.兼营
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