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程序,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资料,请关注新东方职上网 ,或微信搜索“职上会计人”。
【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诉讼时效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2020年调整)
1. 民事案件。其具体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考试提醒服务】微信搜索或扫码“职上会计人”进入提醒服务入口预约成功后将第一时间微信或短信通知您。
【一起备考】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群
【微信订阅,微信扫码或搜索“职上会计人”免费领取全套资料包】
2. 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 劳动争议案件。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4.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其主要形式有三种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 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情形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回避对象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应当不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②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 两审终审制度
(1)基本规定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审判监督程序
对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考点: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类型 | 管辖规则 |
一般管辖规则 | “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港口所在地法院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
协议管辖 |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特殊地域管辖 | 合同纠纷 |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合同履行地法院 |
保险合同纠纷 |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
票据纠纷 |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票据支付地法院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法院 |
侵权行为 |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地法院,包括: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
共同管辖 |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考点: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 诉讼时效抗辩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提示】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在诉讼中,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提出抗辩。如果义务人提出抗辩,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提出抗辩,法院必须“装聋作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4.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起算点 | 长度 |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提示】既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又知道义务人时,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 | 3年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20年 |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 发生时间 | 效果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1)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中断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1)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2)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