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资料,请关注新东方职上网 ,或微信搜索“职上会计人”。
【主要内容】
法的形式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
【知识详解】
知识点:法的形式(★★★)
(一)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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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制定机关 | 效力等级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仅次于宪法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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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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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2】除上表所列外,我国法的形式还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我国法的形式。
(二)重要细节
1.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 | 制定机关 | 修改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
非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 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