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一)缴存比例的调整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标准执行。
2.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至12%的范围内标准执行。
3.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的调整
1.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按同级组织部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等计算确定(不含车补)。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继续实行“控高保低”制度。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5805元(2021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总额为6194元;职工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2070元(2021年市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70元)。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后,职工缴存基数仍低于2070元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调整其缴存基数为2070元,中心不再另行通知。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到元)×2倍(单位、个人1∶1)。
(四)调整时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22年7月起开始执行。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计算尚不明确的可推迟至具体口径明确后15天内调整,延期调整产生的差额可以申请补缴。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
(一)年审时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
(二)年审内容和重点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缴存单位是否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是否存在欠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缴存单位信息以及职工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等。
(三)年审要求
1.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是执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各缴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年审工作。
2.各单位经办人应认真及时地做好单位基本信息核对工作,做到及时申报,确保基本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
3.各单位经办人应对职工(包括封存职工)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进行全面核对,确保信息正确。
4.自查是否存在超过退休年龄仍在正常缴存的职工,如存在,请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如符合相关规定可延期退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5.自查是否存在缴存工资基数低于规定缴存标准的情况。如存在,请及时调整缴存基数。
6.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参加年度验审的单位,经查实有职工未缴、漏缴等现象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年度验审及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程序
各单位年度验审经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验审工作不合格的,按规定要求整改后方可开展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年度验审可用单位法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平台选择“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事项,直接在线上办理。同时可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申报工作,收件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69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02号公积金窗口,联系电话为88832616。
已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的单位,可登录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未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的单位,请自备U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拷贝《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模板》(附件中的模板仅做样表展示,具体以窗口拷贝的表格格式为准)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
年度验审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填报后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数据于2022年7月20日前报送至公积金窗口,经审核确认后返还缴存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确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好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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