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1、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检查工作,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基本信息,审核缴存月工资基数,公布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安徽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调整缴存比例。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3、缴存基数上下限每年测算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让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惠及缴存职工,兼顾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平合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上限测算:
2022年6月,市统计局公布2021年蚌埠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5362元。
测算如下: 85362÷12×3=21340.5元 21340.5×12%=2560.86元
四舍五入: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34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561元。
(二)下限测算: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2年度蚌埠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测算如下:1500×5%=75元
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个人各75元,市区及市辖三县均按此标准执行。
四、工作目标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让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惠及缴存职工,更好满足职工改善住房需求。
五、主要内容
(一)调整最高缴存基数
依据蚌埠市统计局公布,我市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362元,按3倍确定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最高21341元,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561元。月最低缴存基数按我市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执行,月缴存额下限为单位、个人各75元。
(二) 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核定
1、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上年度(2021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计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1990】1号令)计算。缴存基数不高于蚌埠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341元,不低于蚌埠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00元。
2、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
(三)开展年审工作
各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合并、清理一人多户、一人多缴等一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现象。
缴存单位务必在年度核定工作前认真核对好单位和职工个人(含封存)的基础数据信息,特别是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信息有误的,缴存单位应办理更正。
六、保障措施
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缴存基数核定及年审工作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完成。
七、下一步计划
1、按时开展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进一步更新和完善缴存职工信息,核定缴存数据,确保缴存工作有序进行。
2、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相关业务流程,提升工作效能。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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