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核定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各旗县区财政局,各旗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县区邮政快递企业,各参保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5号)、《关于确定2022年工伤保险核定基数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240号)《关于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43号),我市将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有关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差额调整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022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核定基数上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300%,即20253元;个人缴费核定基数下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即4051元;职工本人工资在4051元到20253元之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核定。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9号),2022年8月1日之前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2022年8月1日之后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基数上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300%,即20253元;下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即4051元。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022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基数之和核定(不涉及个人缴费),应参保职工基数上限为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的300%,即20253元;下限为6751的60%,即4050.6元;应参保职工工资在4050.6元至20253元之间的,按照工资确定基数。
(2)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22%缴纳工伤保险费。
(3)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5号),对能够确定工资总额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确定基层快递网点行业风险类别为五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1%。
(二)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37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6%,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9号),我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单位缴费费率为0.5%,城镇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全区统一的农牧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3.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52号),我市延续贯彻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单位(不含一类行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中2018年前适用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
(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差额调整
2022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工作于2022年9月开始通过信息系统批量调整,此次缴费基数差额调整是以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300%为上限,以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进行差额调整;2022年8月之后,以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300%为上限,以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为下限,对失业保险进行差额调整。差额调整缴费通知单及差额调整明细将通过呼市人社单位网上服务大厅推送给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可通过单位网上服务大厅查询打印差额调整的缴费通知单,并可查询导出差额调整明细。由于差额调整将影响到参保职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及退休待遇领取等业务办理,请各参保单位在缴费前认真核对差额调整明细,确认差额调整的人数和金额,确认无误后须及时进行缴费,以免产生滞纳金,如有问题当期结算月内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核查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核定方式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2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时,为方便参保人员选择,特设九个缴费基数核定档次:分别按照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60%、70%、80%、90%、100%、150%、200%、250%、300%确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合的档次作为缴费基数核定缴费额。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37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受户籍限制,与我市居民执行同等要求。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的缴费金额需按照2023年当地灵活就业核定政策确定,补缴后,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1%。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理方式及相关要求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理方式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办事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理念,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方便参保人员便捷缴费,对断缴的或已缴纳到2021年12月且今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2022年全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2021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1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缴费渠道进行缴费,无需经过社保经办窗口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有:
线上:手机支付宝市民中心、微信小程序、手机微信城市服务、蒙速办APP。
线下:全市建设银行及光大银行网点智慧柜员机、全市建设银行及光大银行网点柜台、税务大厅及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缴费窗口。
以下四类人员需先到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生成核定信息后再通过税务缴费渠道缴费:
(1)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核定业务仅在所属办事处办理);
(3)从单位离职需接续的参保人员;
(4)2022年度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人员(含当年退休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核定缴费时限
(1)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和自主缴纳202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20日。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2022年度失业保险核定缴纳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核定办理地址
各区灵活就业参保核定办理网点(见附件)。
三、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稽核扩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5号)、《关于开展2022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2〕30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推动社会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法定人员全覆盖转变,切实提高社会保险征缴力度,实现单位参保职工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为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本年稽核扩面工作。
(一)稽核扩面重点和范围
1.在我市参保单位中抽取参保人数较多或平均缴费基数较低的单位。
2.年度未申报或未按时变更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
3.不据实申报缴费工资,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经办机构经办业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存疑单位。
4.未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企业及基层快递网点。
5.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项目建筑施工企业。
(二)时间安排
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
(三)扩面保障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
人社、税务、邮政、住建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扩面征缴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工作部署、人员调度、后勤保障等工作,将扩面征缴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建立扩面征缴定期通报制度,全面掌控扩面征缴工作情况,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2.协调配合
明确扩面征缴职责分工,人社部门牵头并对具体工作、政策宣传指导和扩面工作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履职尽责,强化相互间信息共享,协助扩面征缴工作高效运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部门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税务部门发挥社保费征收的主体作用,加大社保费征收力度,协助参保扩面。通过调取各相关部门和各经办机构的疑点数据,将未登记企业列为重点对象,督促其依法参保缴费。对已参保企业,依据大数据比对企业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对存在漏保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特别是对我市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动中介公司,核查是否存在未依法参保、未全员参保、选择性参保、瞒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违法行为。对在我局设立单位账户过多,人员交叉混乱等不规范经办现象进行整改,惩戒违法失信行为,规范企业参保缴费业务申报。人社部门要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资金征缴情况,及时与财政部门互通信息。
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基层,协助扩面工作。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25号)文件要求,重点对快递行业进行扩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邮政管理部门对各类快递企业和网点进行摸底排查,做到全面覆盖,精准扩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邮政管理部门建立数据共享的协同机制,邮政管理部门按月向人社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人社部门按月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快递行业总体参保情况及各快递企业参保情况。邮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诚信体系范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部门同邮政管理部门强化对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基层快递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保障快递员工伤保险权益。
住建部门通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执法,协助参保扩面。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文件要求,重点对现有在建项目或未开工项目且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扩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与住建主管部门共同组成执法队伍,通过联合执法对我市在建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分析定位扩面涉及单位(或项目),并核实在建项目参保情况,开展针对性督查检查工作,督促补齐工伤保险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予以查处,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牧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财政部门为扩面征缴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落实推进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由人社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扩面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扩面征缴工作效能。
各旗县区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各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核定办理网点.xls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邮政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