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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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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根据上边的定义,我们可以把契税锁定在“地”与“房”两个主要类别上: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概念与定义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课税对象,就是排除农村以外,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制与集体制土地都包括在内。
那么根据土地使用者的不同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分别确定为: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资源税
对于《经济法基础》中的这些小税种,小编一直建议大家从定义与概念入手,理解掌握税目的各项特点。资源税也是这样一个“人如其名”的税种,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对征税范围内的资源税应税品交纳资源税。这些物品具体包括:
1.原油
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2.天然气
包括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
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
主要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稀土、钨、钼等。
5.其他非金属矿
主要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
6.海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