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嘉善县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时间、流程
网络 发布时间:2022.04.12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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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嘉善县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时间、流程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嘉善县申请认定资格:
(一)户籍在嘉善县内的社会人员;
(二)在嘉善县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符合浙江省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浙江省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且在嘉兴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
(四)在嘉善县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申请条件
(一)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考试要求
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人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其他申请人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须在规定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三)普通话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达到合格。
(五)其他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一)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应根据教师资格种类、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嘉善县教育局负责辖区内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
(三)为加强便民服务,嘉兴市教育局增设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等五个服务点,服务点设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其所属县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受理服务工作。市本级(包括市属、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继续由嘉兴市教育局直接受理相应教师资格认定。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请于4月12日8:30至5月13日17:30(节假日网站运营情况,请关注网站消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报名,提前或逾期都不能成功报名,网上报名相关操作方法参看附件4。
(二)体格检查
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表格与其他表格不同)请自行下载体检表(见附件1),贴上照片后,于5月16日至6月18日期间带上身份证按体检须知(见附件2)要求至各现场确认服务点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束后,按医院要求及时拿回体检表。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根据浙教资中心〔2021〕4号文件精神“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认定体检时,经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已怀孕的,可以免做胸透检查。申请人自带怀孕证明的,不予认可。备孕和哺乳期的人员一律不免检胸透。”
(三)现场确认
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请在6月20日、6月21日携带所需材料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未按时进行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1.确认时间
6月20日-6月21日上午8:30-11:00和下午13:30-16:30,逾期不予办理。
2.确认地点与体检医院
(1)嘉善县教育局
受理范围:户籍或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在嘉善县的申请人;
确认地点一 : 嘉善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嘉善大道100号)。
确认地点二:嘉善县教育研究培训中心(魏塘街道环北东路555号)。
体检医院: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
3.现场确认随带材料
(1)户口簿或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驻地部队出具的现役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体检表(须贴好照片,并有指定体检医院盖章)。
(3)与网上申报相同的彩色证件照1寸1张。(需标准证件照,不能自拍照)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人应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根据教政法函〔2019〕12号和浙教资中心〔2019〕1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要求,网上申报时认定系统对学历、考试、普通话等信息验证通过的,无需携带相应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验证比对不成功的信息,仍需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免影响现场确认。
(四)审核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者做出是否认定结论,并向认定通过者发放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证书发放
教师资格证书将全部通过邮政EMS快递给认定通过的申报者,不再选择证书自取,申报者需填写收件详细地址,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尤其保证邮寄地址能正常收件。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网报时必须严格按申报的教师资格种类、正确选择认定省份、认定机构、认定范围及相应的现场确认点。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请选择“市级认定机构”;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者请选择相应的“县级认定机构”。
(三)现场确认点选择: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的申请者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选择相关的服务点,其他申请者请选择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四)照片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三个月内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正面、免冠、无头饰,无边框。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JPEG,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0K(请到照相馆进行数码拍照并储存)。申请人在教师资格报名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必须一致。
(五)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网报日期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填报申请信息。网报后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材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办理。
(六)填报信息必须准确,因错报、瞒报而造成的后果申请人自负。申请人在申请认定中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附件:1.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健康体检须知
3.嘉兴市各认定机构联系咨询电话及体检医院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嘉善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010年12月修订)
身份证号码 | 一寸照片 | |||||||||||||||||||||||||||||||||||||
姓 名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既往病史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 |||||||||||||||||||||||||||||||||||||
眼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矫正度数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矫正度数 | |||||||||||||||||||||||||||||||||||||
色觉检查 |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 )黄( )绿( )蓝( )紫( ) | 检查者 | ||||||||||||||||||||||||||||||||||||
眼病 | ||||||||||||||||||||||||||||||||||||||
内科 | 血压 | / kpa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发育情况 | 心脏及血管 | |||||||||||||||||||||||||||||||||||||
呼吸系统 | 神经系统 | |||||||||||||||||||||||||||||||||||||
腹部器官 | 肝 脾 肾 | |||||||||||||||||||||||||||||||||||||
其它 | ||||||||||||||||||||||||||||||||||||||
外科 | 身高 | 厘米 | 体重 | 千克 | 颈部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皮肤 | 面部 | 关节 | ||||||||||||||||||||||||||||||||||||
脊柱 | 四肢 | 检查者 | ||||||||||||||||||||||||||||||||||||
其它 | ||||||||||||||||||||||||||||||||||||||
耳鼻喉 | 听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嗅觉 | 检查者 | |||||||||||||||||||||||||||||||||||||
耳鼻咽喉 | ||||||||||||||||||||||||||||||||||||||
口腔科 | 唇腭 | 是否口吃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牙齿 | (齿缺失——————+——————) | |||||||||||||||||||||||||||||||||||||
其它 | ||||||||||||||||||||||||||||||||||||||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 ||||||||||||||||||||||||||||||||||||||
肝脏功能 | 体检结论 |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日(医院盖章) |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2. 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010年12月制定)
身份证号码 | 一寸照片 | |||||||||||||||||||||||||||||||||||||||
姓 名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既往 病史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 |||||||||||||||||||||||||||||||||||||||
眼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矫正度数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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