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局2022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时间、条件、流程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开发区文教卫局工作实际,现将开发区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1、网报时间:
秋季网上报名时间:9月15日9:00-9月23日16:00。
2、现场确认时间:
秋季现场确认时间:9月16日8:30—9月26日17:00。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十堰市辖区的中国公民及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
号)规定,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 5
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师[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普通话要求
申请小学全科、语文学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依据。
五、体检标准
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申请人须在十堰市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进行体检,认定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使用《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1),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使用《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2),体检表需一张正反打印,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体检项目漏检、漏填,体检项目无医师签字、盖章不齐全、无医院明确结论、无体检日期均为无效体检结果)。
六、申报程序
(一)网上报名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在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进入申报系统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申报相应的教师资格。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需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开发区的,申请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认定机构选择“十堰市教育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认定机构选择“开发区文教卫局”。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地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七楼(文教卫局7010室),联系电话:0719-8319892
凡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在确认时间内,按规定携带完备的申报材料到确认点进行确认。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3.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3)《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5)《个人承诺书》(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6)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
(7)近期免冠正面 1 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8)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七、其他事项
在申请过程中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认定结果公示、查询以及证书领取的时间和方式认定公告中已明确告知,请申请人见本认定机构的公告。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附件:1、《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x
2、十堰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docx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20220315.docx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局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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