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须知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只接受“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高中、中职及中职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由江门市教育局负责,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750-350397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间
(二)认定机构网上审核时间
(三)体检时间
申请人网报确认状态显示为“待认定审批”后,待收到新会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的体检预约短信后,点击链接按规定时间预约体检。体检时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体检表(请自行下载双面打印、填好个人信息并粘贴照片)。同时,另用照片袋装好1张背面写了名字的照片(用于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与体检表订在一起(体检表放在上面)。
二、认定对象
(一)新会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新会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三、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其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2.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3.参加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免试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教师资格。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资函〔2020〕5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资函〔2021〕1号)规定进行。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10月8日10:00至14日17:00。具体流程如下:
(一)注册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开放期间随时注册个人账号(注册需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开始前,申请人应先完善个人信息。
申请人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后,点击“个人信息中心”,在该页面完善个人身份等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申请人登录成功后,对于注册后首次登陆的或个人信息没有完善的用户,须先在此栏目完善个人身份信息。
2.“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合格的申请人,可在该栏目查看本人的考试合格证信息。
3.“普通话证书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普通话信息。
4.“学历学籍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学历信息。学籍信息将在认定报名过程中自行同步,如果同步失败,可自行添加学籍信息。
5.“学位证书信息”。申请人可在该栏目下新增和修改个人学位证书信息。
(二)报名
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用本人的账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并报名。每位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种教师资格。
(三)材料审核
1.认定机构网上审核时间:2022年10月12日至15日。
2.申请人网报确认状态显示为“待认定审批”的,不需到现场进行审核。
3.有如下5种情况的申请人,请于2022年10月12日至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携带相关材料到新会区教育局一楼服务大厅(新会区会城葵安路8号)进行现场审核:
(1)非新会籍居住在新会的申请人。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2)港澳台人员。申请人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3)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4)学历信息不能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进行学历认证。
(5)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不能通过验证的。申请人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4.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到有关部分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认定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在审核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函件寄到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待函件办理完毕后,寄回给认定机构,由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
特别提示:信息系统上传照片、粘贴在体检表上的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三张照片不一致的不能通过审核。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在体检时用照片袋装好(照片背面写上名字),连同身份证复印件,订在体检表上。
(四)体检要求
请申请人按照指引预约体检时间,并按预约时间携带身份证及自行打印出来双面A4纸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2013年修订)》(填写好个人身份信息以及粘贴与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照片一样的照片),空腹前往医院办理有关体检手续,体检费用自付。体检结果由认定机构到医院统一领取。需进行复检的由体检中心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检时间以体检中心通知为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未按规定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特别提示:《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体格检查由医院根据本地疫情防控情况会自行控制每天到院体检人员的人数以及出示有关证明。
(五)领取教师资格证
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认定的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资格证发放时间,地点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由他人替代报名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与粘贴在体检表上的照片以及准备粘贴在教师资格证上的照片统一,并符合要求,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为确保能够顺利参加材料审核和体检,请申请人密切注意当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否则,后果自负。
(五)更多中小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新会区教育局官方网站。如有疑问可拨打新会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750-6623060。
附件:1.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香港)
2.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模板(澳门)
江门市新会区教育局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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