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教育局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公告
根据辽宁教育学院《关于辽宁省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院发〔2022〕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鞍山市2022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资格种类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鞍山市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各类别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申请认定人员类别划分
为方便申请人参加资格认定,将申请人员划分为“A、B、C”3个类别:
A类: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的人员。
B类:2015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往届师范专业毕业,未曾取得过教师资格的人员(简称“往届师范生”)。
C类:自2021年起,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认定条件
(一)学历资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前,尚不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且在规定有效期内;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语文教师要求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前取得的普通话证书已作废),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关于普通话测试相关问题,请咨询鞍山市招考办成招部,咨询电话:0412-2698079。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五、认定工作具体安排
(一)网报时间
(二)报名方式
(三)体检
(四)现场确认
六、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1.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按规定,同一申请人不得在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3.申请人要按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参加现场审核等环节,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和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4.若有其他疑问,请在微信公众号“鞍山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报名公告或政策解读文章下方留言。
附件:
1_申请人用户手册.doc
2_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3_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doc
4_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联系方式.doc
鞍山市教育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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