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突破第九章(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管理),共四节。
重点突破一: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要求
中国证监会是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部门。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制度设计的核心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性要求:
(1)身份标识。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或者“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2)专业化运营;(3)注册资本;(4)办公场所;(5)高管及从业人员要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具有与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通常,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不得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禁人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销售、投资、风险控制、运营等核心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基金从业人员的资质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认定的方式取得;(6)内部治理结构。(7)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
重点突破二:合格投资者标准
1.有限责任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型和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2.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
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期权权益等。此处的金融资产不包括房屋、土地、汽车等资产。
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重点突破三: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规则
资金募集一般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宣传推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其管理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的,应当建立遴选机制,制作统一的宣传推介材料,向销售机构详细说明基金有关信息。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在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投资金额的建议或者便利。
②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③口头或者通过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函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或者预测收益率。
④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夸大宣传、片面宣传股权投资基金,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本金无忧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没有风险的表述。
⑥诋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⑦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者推荐性文字。
⑧向投资者宣传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与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向不符。
⑨未充分披露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如有)、委托投资顾问(如有)等情况。
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基金合同已生效一段时问,如6个月以上。
②应登载完整的业绩记录。
③如基金存续期间较长,可登载近几年的完整、连续业绩,如近5年完整的业绩记录。
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股权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的业绩不构成该股权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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