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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
(一)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限制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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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期货权益等。
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1.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②基金的运作方式;
③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⑥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⑦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⑧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⑨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⑩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有限合伙方式组织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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