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概述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组织体系
1. 市场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2. 发行主体
发行主体主要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被批准可以发债的金融类公司、工商企业等。
3. 投资主体
(1)
市场成员已涵盖了境内商业银行、城信社、农信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以及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商企业等各类企事业法人单位。
(2) 还有信托计划、保险产品、基金等非法人机构参与投资。
4. 中介服务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
1.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
2. 做市商制度
3. 结算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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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与交易方式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
1. 债券
2. 回购
3. 远期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
1.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2. 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3. 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4. 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结算
(一)债券结算的类型
1. 全额结算与净额结算
2. 实时处理交收和批量处理交收
(二)债券结算的框架
1. 制度基础
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办理债券结算业务的基本制度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 业务系统
目前,办理债券结算的业务系统是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与之相关的业务系统主要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三)债券结算的重要日期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的重要日期,即交易流通起始日、结算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和截止过户日。
(四)债券结算方式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主要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
1. 纯券过户
纯券过户(FOP)是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
2. 见券付款
见券付款(PAD),是指在结算日收券方通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得知付券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并予以确认,然后通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3. 见款付券
见款付券(DAP),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认,要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4. 券款对付
券款对付(DVP),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五)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1. 分销业务
债券承销商向分销认购人进行债券分销过户时可采用任意一种结算方式。
2. 现券业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3. 质押式回购业务
对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期结算应选择见券付款或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到期结算应选择见款付券或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
4. 买断式回购业务
(1) 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可选择的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三种方式。
(2)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时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
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 200%。
5. 债券远期交易
(1) 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结算双方应在成交日或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和确认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远期交易结算指令。
(2) 远期交易可选择券款对付、见款付款和见券付款三种结算方式。远期交易到期应
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
6. 债券借贷
(1)
债券借贷首期采用券券对付(DVD)结算方式,到期可采用券券对付(DVD)、返券付费解券(B1DAP)和券费对付(B1DVP)结算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2) 债券借贷的监控指标为:单个机构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
量的 30%(含 3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 15%(含 15%)起,每增加 5
个百分点,该机构应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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