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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适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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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基金法律法规》第二十二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知识点】基金销售适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
基金销售适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
五、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一)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人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上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普通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普通投资则承担以下特别责任和要求:
1、 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
2、 特别的注意义务;
3、 特别告知义务;
4、 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
5、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 录音或录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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