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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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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6讲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例如,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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