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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高频知识点:所有权
一、所有权类型
(一)按份共有
1、份额确定:约定→出资额确定→等额
2、份额处分: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重大修缮:约定→占份额2/3以上
4、管理费用:约定→按其份额负担
5、共有物分割:约定→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6、对外债权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7、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应当综合考虑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非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并没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
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共同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
1、重大修缮: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
2、管理费用:约定→共同负担
3、共有物分割:原则上禁止分割,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对外债权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2、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前提条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
【注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注意】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物权已经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4、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三、拾得遗失物
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如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但拾得人拒不返还的,无权要求支付必须费用及允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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