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CPA《经济法》章节精选题:合同法律制度,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模拟试题,请关注新东方职上网或微信搜索”职上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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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1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答案]A
[解析]由于甲企业和乙银行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丙企业同意,丙企业只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乙银行请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2[.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1)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要约失去效力。乙公司4月5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导致原要约失效。
3[.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1)本题涉及“价格约定不明”,“总原则”解决不了时,一般按照“订立合同时”(排除选项CD)“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本题亦未约定,“总原则”解决不了,由于货物买卖合同,应以卖方所在地(海口)为合同履行地,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4[.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后来,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丙有权请求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1)选项A:甲公司并未将商品房所有权让渡给乙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仍为处分权人,其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2)选项B:甲公司擅自将已经委托乙公司包销的房屋出售给丙,违反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包销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选项C:“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丙的确违约,但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4)选项D: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多选题]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如约交付给乙;乙已经支付了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B.因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应由乙承担
C.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20%的货款,但应当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答案]AB
[解析](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在本题中,甲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2)风险应由哪方负担:货物(主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而风险由乙承担即意味着,货物虽已经毁损,乙应依约付款,甲不承担任何补交货物义务。(3)是否构成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甲的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尚不构成法定解除。
6[.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后,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合同无效
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该合同可撤销。(2)选项C: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视为要约,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撤销权人乙未行使撤销权,合同依然有效,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该情形未在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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