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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独立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2)资金投向不同。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3)收益和风险大小不同。基金的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股票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产品;债券属于低风险、低收益产品。
三、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定义与区别
(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而设立的一类基金。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
公司型基金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二)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1)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通过发行普通股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3)基金运营依据。契约型基金通过基金合同运营;公司型基金通过基金公司章程运行。
四、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与区别
(一)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
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
(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监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开放式基金无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若大量赎回甚至会导致基金清盘。
(2)份额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会随之增加或减少。
(3)交易场所不同。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给第三者;投资者可以按照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完成。
(4)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开放式基金买卖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5)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封闭式基金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
(6)交易费用不同不同。封闭式基金需要交纳手续费;开放式基金在申购、赎回时需要交纳申购费和赎回费。
(7)激励约束机制不同。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固定,基金表现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表现较差,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临直接的压力;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好,会吸引到新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如果基金表现差,则面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因此,一般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8)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不会减少,因此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份额可随时赎回,所以必须保留一定的现金资产,并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为了应对日常赎回,法规要求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五、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内容
与其他类型基金相比,货币市场基金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特点。货币市场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或暂时存放现金的理想场所。通常将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现、融资比例、浮动利率债券投资情况等指标用于反映货币市场基金风险。
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能够进行投资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①现金;
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③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④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④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⑤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六、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
(一)ETF
ETF是英文“Exchange Traded
Funds”的简称,常被译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则将其定名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根据ETF跟踪某一标的市场指数的不同,可以将ETF分为股票性ETF、债券型ETF等。而在股票型ETF与债券型ETF中,又可以根据ETF跟踪的具体指数的不同对股票型ETF与债券型ETF进行进一步细分。如股票型ETF可以进一步分为全球指数ETF、综合指数ETF、行业指数ETF、风格指数ETF(如成长型、价值型)等。
ETF具有3大特点,即被动操作的指数基金,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二)LOF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既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开放式基金。2004年10月14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设立了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并于2004年12月20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概念、资格、职责、更换条件、业务范围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承担着产品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不得有的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3)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从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业务等。
八、基金托管人的概念、条件、职责、更换条件
(一)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资产净值的含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的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某一时点上某一投资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十、基金的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中资金、专家管理、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投资者投资于基金仍有可能面临风险。
(1)市场风险。分散投资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来自个别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无法消除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证券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时,将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值发生变化,从而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风险。
(2)管理能力风险。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虽然比普通投资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确实有某些优势。但是,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存在差异,从而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技术风险。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基金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4)巨额赎回风险。这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时,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十一、基金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
对基金投资进行限制的主要目的,一是引导基金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二是避免基金操纵市场;三是发挥基金引导市场的积极作用。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
(1)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
(2)债券基金应有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
(3)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4)基金不得投资于有锁定期或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5)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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