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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机构投资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机构投资者具有投资管理专业化、投资结构组合化、投资行为规范化、风险意识强、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等特点。我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一)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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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在我国,政府主要以两种身份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一类是政府机构,另一类是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股息等投资收益,而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
(二)金融机构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均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
2014年4月4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4.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证券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
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开启了人民币QFII(简称RQFII)的试点。
RQFII试点业务与QFII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募集的投资基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第二,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第三,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第四,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与QFII相对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5.主权财富基金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6.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达到相关监管规定的,也可申请从事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三)企业和事业法人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四)各类基金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2.社保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保险基金组成。但现阶段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根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额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财政专户存在银行,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目前,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了两部分基金。一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划拨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金,是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储备基金。
社会保证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须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二是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社保基金理事会与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管理的个人账户资金及其投资收益。
3.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4.社会公益基金
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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