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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
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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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
主观方面 |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财会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管理秩序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例题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有( )。
I.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II.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III.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IV.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A.III、IV B.I、II、IV C.I、II、III、IV D.I、II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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