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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就是要约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或受要约人了解了要约内容时生效。加托运人通过发送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要约,则该信件到达承运人处就生效,在要约未达承运人前,要约人可以通过撤回其要约而使其不生效。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且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如订立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时,旅客提出购票的要约,承运人将客票交付给旅客,此时,旅客就不能反悔,否则将构成违约。二是关于要约人能否撤销其要约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銷其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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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对于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其即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但不⑩担承诺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共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承运人作为受要约人,不得拒绝接受旅客提出的正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即要约),这是法律附加给承运人的一项承诺义务,即承运人负担有缔约强制的义务。
道路客运合同中要约的表现形式:
(1)在采用先购票、后乘车的情况下,旅客买票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旅客为要约人。
(2)在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下,要视情况而定。具体而言,在城市公交车运输的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应认为旅客登乘车辆的行为即为要约。而在长途客迄班车运输情况下,较为复杂,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在客车运行途中,遇有旅客招栏车辆,应认为旅客招栏车辆的行为即为要约;二是在车辆处于停驶状况下,经承运人许可,旅客登乘车辆'则应认为首先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人的行为为要约;三是在未经承运人许可的情况下,旅客登乘车辆后,旅客或承运人提出购票或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
(3)在出租车运输的情况下,旅客招栏出租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
(4)在采用取票制的预订客票情况下,旅客取票并支付票款的行为即为要约,预订行为不是要约,而是预约合同。
(5)在采用送票制的预订客票情况下,承运人送票的行为为要约,预订行为是预约合同。
(6)在包车运输的情况下,旅客(或用户)填写《汽车旅客运输包车预约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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