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经济》章节考点【第九章】第四节
第四节 建筑工程保险
【考点】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民用、工业用及公共事业用等所有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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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
(1)工程所有人
(2)工程承包人
(3)技术顾问——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4)其他关系方——如银行或债权方
【考点】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标的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运杂费、施工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保险金额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含在承包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应不超过整个工程保险金额的20%,若超过20%,则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的,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保险。
4.施工机具设备——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即重置与原来相同或相近的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6.场地清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小工程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本项费用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承保,即发生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数额赔付。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险费用参照以上六项的标准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考点】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
1.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
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特别保险责任。其基本保险责任承保造成的物质损失的风险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灾害三大类。
(1)列明的自然灾害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有: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陷、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如:泥石流、龙卷风、台风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意外事故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不赔偿原材料本身的损失)。
(3)人为风险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人为风险包括: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纵容或默许)
还可增加额外的风险保障,如: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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