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经济》章节考点【第七章】第三节
第三节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
【考点】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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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
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如下情况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
(2)设计图纸的修改;
(3)施工条件的改变
(4)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主要包括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
(一)合同价款的期中结算
包括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计量和工程进度款支付三部分。
1.预付款(国内习惯成为预付备料款)
(1)预付款的额度
支付比例不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计算公式:
备料款限额=[(全年施工产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2)预付款的支付程序
1)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13)
①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想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②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③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在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款的扣回
1)工程开工后,应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比例,将已支付的预付款以抵充各期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直到扣回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2)工程预付款主要是预付备料款,扣款的方法应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
3)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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