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经济》章节考点【第五章】第二节
第二节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管理
【考点】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是为了保障债务的履行、确保债券的实现,在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
当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担保的权利义务才确定并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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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的法律特征
(1)附随性,又称为从属性
(2)条件性——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为前提条件
(3)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
【考点】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一)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的方式
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如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2、不同保证方式的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1、保证方式:
(1)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2)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2、发包人向银行或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的情况: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2)承包人破产或倒闭。
3、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
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如工程拖期,协商后通知保证人延长保证有效期,防止发包人借故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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