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更多关于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资料,请关注新东方职上网 或微信搜索“职上中级经济师”。
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节 股东机构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1.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是由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2.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最高的效力。
(二)股东大会的种类与召集(重点)
1.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东年会、临时股东会议
(1)股东年会
召开时间:一个业务年度召开一次。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记忆时间)。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大致顺序: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我国《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熟悉)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同有限责任公司)
①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特别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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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例题
【单选题】下列股东大会的事项中,适用于累积投票制的是( )。
A.修改公司章程
B.选举董事监事
C.确定利润分配
D.增加注册资本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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