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复习第四章(1)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订立
(一)合同法概述
【概念解析】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提示:合同法调整范围
调整对象 |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 |
不调整 |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
(二)合同的分类
按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 | 有名合同 | 合同法分则设有规定名称 |
无名合同 |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名称 |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 诺成合同 | 买卖、租赁合同等 |
实践合同 | 保管、自然人之间借款、定金、借用合同等 |
按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 | 要式合同 | 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 |
不要式合同 | 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
(三)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示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免责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要约
【概念解析】要约VS要约邀请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例:悬赏广告,要约人特定,受要约人非特定。
(2)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解释: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撤回、撤销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例: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A想撤回要约,则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承诺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迟发的承诺为新要约)
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迟到的承诺有效)
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
日。如果B收到信件为4月3日,当天发出承诺,在通常情况下4月5日该信件可以到达,但信件4月15日才到达,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六)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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