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未尽出资义务,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资料,请关注新东方职上网 或微信搜索“职上会计人”。
【2021中级会计预约报名提醒】
方法一:点击链接直接进入预约报名入口:https://wl.applnk.cn/s/128YLHQUL
方法二:微信搜索“Tracy老师带你过中会”进入预约报名入口
方法三: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预约报名入口
知识点:未尽出资义务
1.股东需承担对内补足,对外补充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1)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有权同时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价100万元投资A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补足出资的义务,甲与知情的乙私下达成协议,由乙购入甲在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补充责任
C.公司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只能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D.公司既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得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答案】A。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扫码或搜索【职上Tracy老师带你学中会】
即刻获取2022年中会查分提醒及成绩快速查询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