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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6年)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
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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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题目中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那么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成立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合同对方当事人赵某是知情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简答题】(2019年)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行使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公司出席会议,公司章程规定中甲乙出资比例是5:4,而且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没有规定,所以甲乙的表决权比例是5:4,甲同意、乙反对,符合“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董事会决议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题目中董事擅自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3)董事会决议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会的职权。题目中董事会无权撤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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