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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食用盐2箱,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金额3390元,另收取包装费226元。
(2)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360元,当期随同销售化妆品而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340元,合同约定的期限为4个月。
(3)出租一批包装物,取得包装物租金收入(不含税)6000元。
(4)将乙产品生产技术转让,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12000元。
(5)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支付价税合计金额2900元。
(6)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支付不含税运费5000元,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450元。
(7)因自然灾害损失一批上月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4000元。
已知甲企业当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算式,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元)。
(1)计算甲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1.业务(5)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6)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0元。
业务(7)因自然灾害损失的原材料,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业务(1)食用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收取的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是需要作价税分离,应确认的销项税额=(3390+226)÷(1+9%)×9%=298.57(元)。
业务(2)随同销售化妆品而发出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时,并入销售额征税,收取当期不征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360元。
业务(3)出租包装物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3%,应确认的销项税额=6000×13%=780(元)。
业务(4)技术转让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甲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98.57+1360+780=2438.57(元)。
3.甲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2438.57-450=198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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