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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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公司(国有企业)、华大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制企业)和自然人薛某合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对此,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 A

    华大公司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 B

    华大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 C

    恒通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 D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恒通公司、华大公司和薛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E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恒通公司一个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

  • A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B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 C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该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各出资1/4,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对相关事项的决议办法作出约定;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有效的有()。

  • A

    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

  • B

    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

  • C

    鉴于酒吧急需,赵某提议将其自有的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

  • D

    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 E

    经张某、王某、李某、赵某4人一致同意,吸收管某为合伙人,以增加企业资金

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关于该食品厂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甲可以自行将自己的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银行借款,来清偿债务

  • B

    甲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银行借款,来清偿债务

  • C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D

    甲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 E

    乙可以代位行使甲在食品厂的权利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B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C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D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 E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1年)

  • A

    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 B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舍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 C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D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 E

    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

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曾水委托朋友霍火为事务负责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应对该企业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B

    可以自行设立B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C

    可以自行决定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A企业

  • D

    经曾水同意可以A企业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 E

    经曾水同意可以将A企业的商标转让给C企业使用

甲欲开饭店,与高级厨师乙商量请其加盟,井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乙应允。此后,甲以投资人的名义开了饭店,饭店酌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丙。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甲获利21万元,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经营期间发生中毒事件,顾客丁索赔70万元。根据规定,下列有关丁索赔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2年)

  • A

    丁应向丙索赔

  • B

    丁应首先向丙索赔.不足部分向乙索赔

  • C

    丁应向甲索赔49万元,向乙索赔20万元

  • D

    丁应向乙、丙共同索赔70万元

  • E

    丁不能向乙索赔,因为乙与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变更经营范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B

    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C

    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D

    变更出资额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

    变更企业名称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箍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O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台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台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教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蓦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1下列关于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及其责任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依法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作为合伙人B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专业机构性质的台伙企业,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c.该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上是两合公司D.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E.在任何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应当承担无限责任2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台伙人资格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台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3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A效力待定的协议B有效协议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D.显失公平的协议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4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