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新中国保险法的恢复时期我国保险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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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经开始全面的保险立法工作,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适应保险业发展要求的法律体系,在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强制保险法、地方性保险法以及保险司法解释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就,具有突破性。

  (2)立法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与经济体制阶段性特征。

  (3)并没有全面规范保险私法关系的基本法律,立法缺少系统性。

  (4)对于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保险备例等规范文件未能及时清理,又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意外保险的项目,法律标准与适用范围有冲突。

  (5)保险监管体制更多地强调了保险行为的格式化,提出要防止恶意竞争,故施行了全国性保险业务的法定基本条款模式,经审查批准后才能适用,人民法院无权宣布某项条款无效。

  (6)以《海商法》为标志,我们在保险立法上仍在沿袭海上保险系一般商业保险法特别法并采用单独立法的模式。

  (7)许多新保险业务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像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司法实务特别需要有正式的执法依据,在没有依据情形下,只有适用国际上保险较发达国家的保险法原理的依据,结合我们的法律观念,作出相应判决。

  (8)全面制定保险基本法的工作开始启动。

多做几道

  简述保险公司其他事项的变更。

  试述保险公司清算的种类。

  简述保险公司清算组的产生原因。

  简述保险公司解散的种类。

  名词解释保险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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