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王某,男,46岁,系某市副市长。某日晚王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张某强奸。张某被害后,立即到市检察院告发,市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市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市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王某矢口否认,市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王某知否认,市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张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市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请结合案情回答,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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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15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及时送到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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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我国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论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上诉和抗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在处理上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直接改判;第二种意见,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种意见,应维持原判。问题:在上述三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哪种是错误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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