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法国行政法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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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9年拿破仑取得政权后,在法国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参政院由第一执政兼院长,下设五个小组,其中四个是执政府的咨询机关,一个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参政院的这一职能使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任务和行政审判任务分离,执行行政任务的官员不从事审判活动,参政院事实上成了行政案件的专门裁决机构。但是这时国家元首仍保留行政裁判权。参政院只能以国家元首名义作出裁决。

  普法战争结束时(1870年),参政院曾一度被废除。1872年5月24日法律在恢复参政院的同时,规定它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裁判权。从此,行政审判成了法国人民委托给参政院的权力,而不再从属于国家元首。参政院成为最高行政法院,法国从此产生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并行的双轨制的司法制度。

  19世纪前的法国行政法院(即参政院)只是行政诉讼的上诉机关,行政机关仍旧保持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管辖权。行政争议必须先由部长裁决,只有不服部长裁决才向国家行政法院申诉。这种制度被称作“部长法官制”。1889年12月1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无须先向部长申诉。从此以后,最高行政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取得普遍的管辖权,并且以行政司法为基础发展起来一套独特的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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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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