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8年4月,某建行向某农行拆入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而此时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利润丰厚,该建行见有利可图,便将拆入的1000万元资金全部投入房地产市场,用于房地产业的开发。2009年11月该建行收回房地产投资的本利后,才向某农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  试问:某建行在拆入资金的使用方面是否违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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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某建行在使用拆入资金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

  (1)将拆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2)归还拆借资金的时间超过了1年。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而本案中某建行拆借资金的用途和还款期限都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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