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6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在甲的要求下,丙为甲借款提供了保证,但是要求甲提供反担保措施。在丙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丙承诺为甲的100万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在丙签订保证协议后,甲与丙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甲以其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协议之后,双方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5月,贷款到期,甲并没有按期归还贷款。2007年10月,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  问:(1)乙银行直接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2)根据由与甲之间的反担保协议,丙对甲厂房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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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丙履行保证责任。因为丙与银行鉴订的保证协议申明确约定了丙为甲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丙对甲厂房的抵押权并不成立。当事人设立财产抵押时.对于须登记才能确权的抵押物.如土地、建筑物等,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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