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是()
当地协商产生
立法会选出
选民直接选出
选举委员会选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任时申报财产的对象是()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
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