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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附期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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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

  (1)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期限虽然是合同的附款,但仍然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因而以什幺期限来限制合同效力,需要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

  (2)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如前所述,合同的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拘束力,即不能擅自解除、撤销、变更合同;二是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此处所称限制“合同生效时间”中的“生效”是指第二方面的效力。期限到来后,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发生。

  (3)附款中的期限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②期限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③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以往发生的事实虽有确定的日期,但是不能作为期限。④期限一定能到来。

  (4)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用期限限制合同效力无意义或与行为性质相背离的,不得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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