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代物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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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的消灭。

  如果替代之给付与原定给付价值不同,无需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低于原定给付的,债务人无需补充,债权人也无需进行抛弃或免除行为;高于原定给付的,不属于不当得利,但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2)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发生的前提。

  由于代物清偿行为有可能导致受领给付的价值降低,使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因此如果该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条件,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该代物清偿行为。

  (3)清偿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代物清偿以物进行交付,并移特物之所有权,应准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包括权利瑕疵责任和物的瑕疵责任。

  (4)债权人有权解除代物清偿合同。

  如果债务人代物清偿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债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原状,也有权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原债务进行清偿。必须说明的是,解除代物清偿合同的,不能要求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恢复原状,而只能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保证人、物上保证人返还不当得利,使原担保关系复活。

  (5)当事人在代物清偿后通过合同使原债复活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代物清偿后,有权协商否定代物清偿后果,约定恢复原来的状态,但是因主债消灭导致担保关系消灭的,担保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无义务使担保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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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博雅文化发展集团因扩大规模在B市购置办公楼一栋,尔后向B市未明家具厂定制一批实木家具,为契台集团发展理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博雅集团提供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供未明家具厂为其专门打制一批实木仿古家具,并具体约定了家具的样式及教量。随后,博雅集团向来明集团一次性交付海南黄花梨木料3吨,由于黄花梨木料名贵,该家具厂用一个仓库专门保管,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日狂风大作,一击闪电击中该仓库外接电线引发大火,使仓库付之一炬,仓库内剩余黄花梨木料无一幸免,眼见交货期限将至,未明家具厂遂委托红楼家具厂以相似木料将部分家具补齐,交货时,博雅集团发现部分家具材质及样式均不符合要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博雅文化集团与未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哪一种?(2)仓库内剩余的黄花梨木料被烧毁,该由哪方承担责任?为什么?(3)未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承揽人的哪些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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